民建淮南网站生成系统—第三章 中央组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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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中央组织

2004-8-7 民建淮南 市委会

  第二十条 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中央委员会召集。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,如果没有特殊情况,不得延期举行。 
 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,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。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,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。 
  第二十一条 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 
  (一)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 
  (二)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; 
  (三)修改会的章程; 
  (四)选举中央委员会。 
  第二十二条 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,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,讨论决定重大问题。 
  第二十三条 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,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。 
 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,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。 
 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;如果没有特殊情况,不得延期举行。 
  第二十四条 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,领导会的全部工作,对外代表本会。它的职权是: 
  (一)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; 
  (二)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 
  (三)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 
  (四)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、常务委员,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。 
  第二十五条 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,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。它的职权是: 
  (一)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; 
  (二)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; 
  (三)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 
  (四)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、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。 
 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。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。 
 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、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。 
  第二十六条 中央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,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,讨论、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。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。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。 
  第二十七条 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。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,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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